经典!否定巨额收入小规享受税收优惠,税局引用征管法细则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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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 罚[2022]2 号
案件名称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8945.14元。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因主管税务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荆区税通〔2021〕3252号),通知该公司于2021年2月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对该公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计算增值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对该公司按照一般纳税人方式计算增值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对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因该纳税人不符合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对此期间增值税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该公司2019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3268966.78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已缴纳64795.22元,少缴增值税633273.78 元。
该公司2020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50835680.99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525070.43元,已缴纳9155.87元,少缴增值税1515914.56 元。
该公司2021年1月份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956990.29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8709.71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增值税58709.71元。
该公司2021年2月份取得工程款不含税收入为6205321.10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58478.90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增值税558478.90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840328.04元,已缴纳73951.09,应补缴增值税2766376.9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公司2019年度应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截止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政策。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233.41元,已缴纳2392.4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840.92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增值税1525070.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06571.81元,已缴纳320.4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251.36元。
该公司2021年1-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17188.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43203.20 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203.20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08.43元,已缴纳2712.9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9295.49元。
(三)教育费附加
该公司2019年度应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截止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教育费附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教育费附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政策。结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8418.63元,已缴纳1378.2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7040.39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增值税1525070.43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752.11 元,已缴纳137.3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5614.77元。
该公司2021年1-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17188.6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8515.66元,未申报缴纳,少缴教育费附加18515.66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2686.40元,已缴纳1515.5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1170.82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该公司2019年度应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截止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地方教育附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政策。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209.31 元,已缴纳689.11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8520.20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增值税1525070.43 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2876.06 元,已缴纳68.6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2807.39元。
该公司2021年1-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17188.61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2343.77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2343.77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4429.14 元,已缴纳757.7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671.36元。
(五)企业所得税
因该公司账簿制度不健全,账目混乱,成本费用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计算,另参照该企业周边同时段同行业利润率,以8%为其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21年1-3月份企业所得税应由该公司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该公司2019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3268966.78 元。因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61517.34元,员工人数为2人,资产金额为1819400.00元,符合2019年度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6151.73元,已缴纳21728.00,少缴企业所得税114423.73 元。该公司2020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50835680.99 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6713.62 元,已申报缴纳78135.5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38578.03元。
以上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52865.35 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9863.59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53001.76元。
(六)印花税该
公司截止2019年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2019年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印花税,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印花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该公司2019年度2月份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39680035.00元,10月份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73510501.00元、10-11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850616.00元、注册资本2600000元(见证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9160.4元,已申报缴纳650.0元,少缴印花税28510.4元。
该公司2020年度签订购销合同金额960671.92 元(见证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8.2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印花税288.2元。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公司未签订合同,因此应缴印花税为0。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9448.6元,已申报缴纳650.0元,应补缴印花税28798.6元。(见证据五)
(七)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无补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八)发票检查情况
对该公司2019年1月-2021年3月的凭证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大部分支出为收据报销,存在未按要求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九)社会保险费检查情况
该公司五险一金都按政策规定,劳动部门核定数进行了缴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8TCX96B
居民身份证号 410781********5139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8945.1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11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已被修订 2020.2.28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9日
税乎网注——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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